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浏览“五粮液诉九粮液商标侵权案”已结案六年。
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裁定,滨河集团生产、销售“九良业”和“九良春”白酒产品构成对五粮液集团“五粮液”和“五粮液”商标的侵权,并责令滨河集团赔偿五粮液集团的损失。900万元。
上游记者发现,除“九良业”和“九良春”外,还有“七良业”和“大武良业”,他们也成为五良业的被告,并被法院认定为商标侵权。
律师们表示,“五粮液”案的胜诉是全国法院审理知名品牌案件的典型案例,对驰名商标淡化案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。
滨河集团的“九良业”和“九良春”被判侵权,赔偿五粮液集团900万元损失。
“九良业”和“九良春”被认为是被最高法律所侵犯。
2013年3月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九良业、九良春案件后,于2014年1月通过审理并作出判决。判决认定,滨河集团生产、销售的“九良业”和“九良春”白酒产品不侵犯“五粮液”和“五粮春”的商标权。
五粮液集团拒绝接受第一次判决,并于2014年2月向北京高等法院上诉。2016年5月,北京市高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五粮液集团一审和二审均败诉,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。2016年11月,五粮液集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。2017年6月,最高法院决定提起诉讼,中止原判决的执行。
2017年11月23日,最高人民法院审理“九良业”、“九良春”案件。2019年5月,最高人民法院对“九良业”、“九良春”侵权行为作出再审判决。
最高人民法院认为,滨河集团使用的标志有“滨河九良野”、“滨河九良春”、“九良野”、“九良春”。“滨河九良野”和“滨河九良春”字较小,“九良野”和“九良春”字较突出。与“五粮液”和“五粮春”相比,被告侵权标志“九粮液”、“九粮春”只差一个字,分为两个表示数字的词。考虑到“五粮液”和“五粮春”系列商标的流行,“九粮液”和“九粮春”的使用很容易使相关的公共产品成为商品的来源。有困惑和误解。
据五粮液集团代理律师刘一洪介绍,自2002年7月起,滨河集团就五粮液集团旗下的“九粮液”、“九良春”、“九良液”、“九良王”、“五粮液”、“五粮春”、“五粮液”等商标申请注册。酒类和五粮旺系列商标形式相同,已被商标局驳回;滨河公司也在酒类产品中申请了滨河九良业、滨河九良春、滨河九良旺、滨河九良业等注册和使用商标,且在酒类产品中占有较高的地位。说明了“九良液”在瓶子和产品包装中的应用。“九良春”等商标词,特别是“液体”和“泉水”与五良的产品相似,反映出滨河集团明显的主观意图借用他人商标商誉,构成商标侵权。
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滨河集团停止生产和销售标有“九良野”、“九良春”、“九良野”、“九良春”的白酒商品。滨河集团赔偿五粮液集团900万元。